立法院在104年已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(儿少法)修正草案,增订了友善亲子设施规定,包括特定公共场所附设的停车场,如百货公司、量贩店、观光游乐园区等,应保留2%汽车停车位供孕妇、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使用,违反者自公布后3年开罚,而今年107年正好是第3年。
交通部于107年3月26日预告订定「孕妇及育有6岁以下儿童者停车位设置管理办法」草案,规定一定规模的公共停车场,需设2%孕妇、亲子停车位。举例来说,停车位未满50个之公共停车场,至少应保留一个亲子车位,但停车位未满25个之公共停车场,不在此限。规範最快下月上路,有1年宣导期,之后若违规占用将开罚600~1200元。
未来在停车场看到「白色标线内划设粉红色内框」,就代表是亲子车位,并标示有专用标誌。而识别证则分为孕妇版及儿童版,孕妇版正面为粉红底,并印有孕妇图案加上心型;儿童版正面为黄底,图案为大人牵着孩子。
目前家乐福已设有亲子友善车位,新光三越则有「孕妇专用」停车位;北市则在各公家机关设置「孕妇优先车位」,如各区行政中心、公园地下停车场等;高雄市在一般道路也有「怀孕妇女及母婴亲善停车位」;而新竹市在税务局曾试办「友善车位」,提供女性、孕妇及年长的驾驶人优先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