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这个网路时代,多数知名企业都会购买关键字广告。但关键字广告怎么买就是一门学问,通常关键字广告不需要买自己公司的名称,因为会输入你公司名称当关键字的消费者,多半都是你本来就存在的族群,企业要买的,往往是竞争对手的公司名称当作关键字广告,才能有机会将对手的客户拉到自己的阵营来。
因此,假设你是卖汽水的A公司,你可能会买汽水业龙头「可口可乐」当关键字,然后当消费者在Google上输入了「可口可乐」,就会在搜寻结果的上方(或下方)出现「A公司汽水冰冰凉凉」之类的连结,让消费者点选,引诱他们跑到你的网站上来。
▲有些关键字广告会显示在搜寻结果第一页的上方,有些则是出现在第一页的下方
有些人会有疑问,你购买了对手公司的名称当成关键字广告,这样到底有没有侵犯别人公司的商标权?的确国际间这种使用方式是有一些争议的。不过大多数的国家倾向于合法,我国也差不多。问题在于购买完关键字之后,呈现出来的资讯是什么,才是有没有侵权的重点。
过去就有一则判例,大买家股份有限公司在Yahoo!奇摩购买了「家乐福」为关键字,并呈现「网路量贩店家乐福天天抢便宜」字样,但连结点进去之后却连到大买家的网站。这就是使用了「家乐福」的商标,引诱别人点选,连结到自家的网站。这种行为在法院则认为是侵害了商标法以及公平交易法。
台湾集体木鞋之星吃台哥大豆腐?
类似的案例最近又有一桩,台湾之星买了「台湾大哥大」当关键字广告,但是搜寻结果会出现一个「独家【台湾大哥大】 月租费限时半价」的连结,引诱别人点选进去,但点选之后才发现是台湾之星的广告。
公平会经过15日的审议之后,对于这个案件裁决,表示这个关键字广告的内容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,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,处台湾之星公司新台币60万元罚锾。
公平会表示,台湾之星公司委託广告代理商以竞争事业名称(如台湾大哥大)作为关键字广告,显係利用竞争事业已在市场多年投入推展服务之努力,吸引检索竞争事业名称者目光之攀附行为,并辅以「月租费限时半价」优惠之耸动标题,诱使浏览者点击案关关键字广告连结,进入台湾之星公司网站一探究竟。
故案关关键字广告係藉与竞争事 业相关之营业表徵连结,辅以具吸引性之广告用语,增益自己之交易机会,已有致潜在交易相对人选择点击案关关键字广告,使竞争事业蒙受潜在交易相对人流失之虞。上述行为核属榨取他人努力成果,构成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,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。
台湾之星说明:广告商作业疏失
而根据中央社的报导,台湾之星表示,台湾之星关键字广告操作完全委由代理商「比石硬数位行销股份有限公司」代为执行,该单一误植广告将「独家台湾之星月租费限高空断桥时半价」的品牌名称关键字误植为「台湾大哥大」,且其上架至下架总点击次数仅 332次。加上台湾之星当期除该单一误植广告外,同步有其他同样主打「月租费限时半价」的广告素材委託「比石硬数位行销股份有限公司」执行操作,实无利用此支单一误植广告诱使浏览者点击关键字广告,更无攀附台湾大哥大品牌以吸引浏览者点击之嫌。台湾之星将会向广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。
资料来源:公平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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